首页 >> 新闻资讯 >> 正文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摘录) 来源:山西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 发布时间:2016-03-22 15:48:05 (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编 分 则 第十章 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二十一条 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扫码关注“山西省教育考试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第一时间了解更多教育考试资讯 转载请说明来源于"山西教育考试服务网" 上一篇 2013年高考新大纲及考试说明即将出版 2013年高考新大纲及考试说明即将出版 下一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摘录) 相关文章 2025年在晋招生院校宣传活动方案 山西省教育考试服务中心2025年度单位预算公开教育部部长怀进鹏《人民日报》撰文:深化教育综合改革关于普通高考电子档案查询网上申请办理业务开通的公告山西省教育考试服务中心2024年度单位预算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