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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摘录)

来源:山西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 发布时间:2016-03-22 15:48:05
 
(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编 分 则
第十章 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二十一条 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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